1、总 则 1.0.1 为促进上海市绿化建设,加强园林行业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l.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公共绿地,在其它专类标准尚未制订的情况下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暂可参照。 l.0.3 各类绿地的分类分级,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园林绿地的分类 2.0 根据绿化性质和功能,园林绿化可分为公共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及行道树。 2.1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公园、街道绿地及高架道路地面绿化。 2.l.l 公园:指常年开放供休息游览、进行科普教育、开展科学文化活动、有较好的植物配置,有一定设施和艺术布局的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儿童公园、文物、纪念性陵园等。 2.1.2 街道绿地:指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处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者起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 2.1.3 高架道路地面绿化:指高架道路两侧悬挂绿化及高架桥投影下的地面绿地。 2.2 行道树:指沿车行道边或人行道边种植相对规则的乔木。 2.3 单位附属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以及公用设施附设的绿化用地。 2.4 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公园以外的所有绿化用地。 2.5 生产绿地:指生产各种绿化植物材料的用地。 2.6 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及绿地。 2.7 风景名胜区:指城市范围内具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游览区域。 3、公园的分级 3.0 根据公园规模、服务半径、功能性质、设施及内容,可分为三级。 3.l 一级公园的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为一级公园。 3.1.1 面积10公顷以上,或年游人量200万人次以上。 3.1.2 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具有多种功能的设备设施或特色功能,为全市、全区服务。 3.1.3 绿化面貌优良,绿地率不小于70%。 3.1.4 一、二、三级树坛与一、二级花坛、花境的比例为5:3:2。公园内大面积的草坪均应达到一级养护标准。 3.1.5 具有特殊意义的园林。(含古典园林) 3.2 二级公园的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为二级公园。 3.2.1 面积5公顷以上,或年游人量50万人次以上。 3.2.2 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服务与游乐设施,功能比较齐全,为局部地区或居住区服务。 3.2.3 绿化面貌良好,整洁。绿地率不小于65%。 3.2.4 一、二、三级树坛与一、二级花坛、花境的比例为4:3:3。二级公园内的草坪,1/3应达一级养护标准,2/3为二级养护标准。 3.3 三级公园的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为三级公园。 3.3.1 面积5公顷以下,或年游人量50万人次以下。 3.3.2 有相应的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服务设施和常规的儿童活动玩具。一般为附近居民服务。 3.3.3 有一定的绿化效果。绿地率不小于60%。 3.3.4 一、二、三级树坛与一、二级花坛、花境的比例为1:4:5。三级公园内草坪均应达到二级养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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