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园林局召开的“贯彻实施北京市公园条例动员大会”上了解到,酝酿了16年的北京市首部公园条例已于2002年10月17日经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北京市的公园管理正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北京市园林局对全市各公园的整顿工作也将就此拉开帷幕。 近年来,北京市的公园无论是数量上,还是建设管理水平上,都较过去有了显著提高。但以往无法可依的状况,严重制约了公园的建设和发展。《北京市公园条例》的实施,第一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保障了北京公园的维护、发展和建设。北京市园林局在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公园条例》的同时,将2003年定为公园整顿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园整顿工作,整顿内容包括公园建设和绿地、游乐设施、车辆管理、商业网点和公园设施等五个方面。 据北京市园林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规定,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应由园林、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在整顿年中,全市公园将集中进行清理并腾退收复被占用的公园绿地、古建设施等工作,并严格执行大、中型公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公园内禁止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禁止在公园内新建旅馆、饭店、办公楼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已建的应拆除;历史名园内禁止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已设置的应限期拆除;对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公园应按设计容量接待游客,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等各项规定,使公园管理年能够抓出成效,使《北京市公园条例》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新出台的《北京市公园条例》不仅是公园管理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公园管理者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公园游客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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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B2-20050128号-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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