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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张冠李戴 医院“粗枝大叶”判赔10万

2009-2-22 10:07|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10| 评论: 0|原作者: 佚名|来自: 中健网

83岁的老人王某因胸闷住院治疗,当天下午突发心律失常死亡。家属发现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甚至给老人输液的瓶子上是别人的名字。市一中院日前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
  根据死者王某家属的说法,2005年1月11日上午,老人王某胸闷发烧,随即住进医院检查。经过医院诊断,老人患有“上呼吸道感染、冠心病、心绞痛”并当即收入医院治疗。当天中午,护士根据医嘱为老人输“甲培新”,在15时30分许,老人突然感到胸闷气短,医院当即停止使用“甲培新”,改用“硝甘静点”。但10分钟后,老人却突然意识丧失,心电波呈直线,并于17时50分被宣告死亡。

  家属说,从老人入院后到15时28分前,医院都没有任何护理记录,而且医院给老人输液使用的“甲培新”药瓶上贴的竟是别人的名字。此外,从15时40分开始的医院护理记录中,脉搏、呼吸、血压多处数据内容冲突,而且与心电图记录没有形成准确的对应关系。家属认为,是医院的错误用药和抢救不及时造成了老人的死亡。

  对此,院方解释说,护士在输液过程中使用的“甲培新”药品是另一名患者计划使用的,这一患者因中途转病房而没有使用药品,就留在了护士值班室。医院称,使用这瓶有他人名字的药品前,已取得了药房的认可。不过,医院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手续。

  鉴定机关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认定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老人的死因是心律失常,而且有监测心电图为证,医院所用“甲培新”与老人的死亡没有直接关系。但技术鉴定同时显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缺陷,因为“甲培新”是不宜在科室存留过长的药品。

  虽然医院被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指出,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很多问题,包括使用的药品上患者名字标识混乱,药品在科室存留时间过长,没有建立完备的护理记录,而且护理记录中多处内容冲突,无法准确体现患者的实际用药时间及病情发展过程。法院认为,由于医院疏于护理的过错行为,必然增加患者的医疗风险,因而可以认定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老人的死亡有关,医院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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