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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规定疫苗不得接受境外委托加工

2009-2-22 10:07|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21| 评论: 0|原作者: 佚名|来自: 中健网

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疫苗制品、血液制品等不得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加工。这项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是指境内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加工药品,所加工药品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规定》明确,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加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加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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