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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卫生食品也会构成犯罪

2009-2-22 10:40|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25| 评论: 0|原作者: 佚名|来自: 中健网

孟某于2003年3月18日将含有芒硝(亚硝酸盐)的熟牛头肉以每斤3元的价格卖给薛某30余斤,3月19日中午薛某将牛头肉和鸡肉、豆腐皮、芹菜烧在一起,食用后,造成10余人中毒。
 
  当日,公安机关对薛某家中剩余的熟牛头肉和孟某家中正在加工的熟肉进行取样,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公安机关送交检验的牛头肉和熟肉中亚硝酸盐含量均严重超出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孟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元。

  [说法]

  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一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行为,既是对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侵犯,又不同程度地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严重的即构成犯罪,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孟某的行为造成10余人中毒,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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