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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定损与维修费相差达1万 车损评估究竟该谁说了算?

2007-10-24 11:18| 发布者: 迷你汽车| 查看: 12| 评论: 0|原作者: 佚名|来自: 南方周末

     随着汽车市场的升温,汽车保险也逐渐成为热门险种。但对于车险理赔,大多车主都不甚了解。以何种标准给受损车辆定损,已成为车主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的焦点。

  今年1月16日,北京刘女士的菲亚特小车被一辆违章行驶的汽车追尾,造成菲亚特车多处损坏,车内的一名乘客受伤。为肇事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对菲亚特车定损为3700元。随后,刘女士将该车送至特约维修站,可维修站检测后出具的维修费报价则为14735元,与保险公司的定损竟然相差1万多元。在与保险公司方面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刘女士只好向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

  据调查,多数车主与刘女士抱有同感,“事故车辆索赔麻烦,透明度不高,《机动车保险条款》中的规定明显有利于保险公司”。

  而在魏双明交通顾问公司的魏双明律师眼里,事故定损根本就不应该是保险公司的事。

  “在车辆损害赔偿问题上,人们普遍有个误区,保险公司定出来的损失价格是多少,就是惟一依据。”魏律师说,“可实际上,保险公司没有这个法律资格。因为它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所谓保险公司的‘定损’,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魏先生分析,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如果他们将定损和赔偿二者兼顾,那就等于保险公司一家说了算,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魏先生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是引入独立的第三方。

  但随着保险公司竞争力与服务水准的提高,并出于自身成本的考虑,保险公司显然不愿意将定损业务交给专业公司。马季是贵州省第一家保险公估公司———贵州鑫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据他介绍,该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然而公司挂牌后长达10个月没有接到一单业务。他说:“公司曾和省内三家大保险公司进行过多次接触,希望走联合经营的道路,但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愿意。”

  马季认为,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应该是由三个部门组成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规范保险市场应有两个轮子同时存在,即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保险公司的主要精力应放在资本的增值和新险种的开拓上;中介则应做好为投保人服务的后续工作,如对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他还表示,公估公司的产生是大势所趋,它是规范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保险公司应该转变观念,放下“老大”思想。

  为此,有关专家呼唤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将交通事故损害车辆的定损和理赔制定出统一标准,授权具有资产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或公司为事故车辆定损,然后再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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