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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也要上“户口” 车位论个卖大小有规定

2007-10-24 12:32| 发布者: 迷你汽车| 查看: 11| 评论: 0|原作者: 佚名|来自: 北京娱乐信报

买房子要领产权证,大家可能都知道。可买的车位也要领产权证,恐怕知道的人就不多了。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室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销售应以“个”为计价单位,并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车位论个卖,大小有规定

  《通知》中规定,商品房销售(预售)中,室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销售应以“个”为计价单位。销售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告诉记者,单独核发停车位所有权证可以与商品房的产权证同名,也可以不同名。只要买卖双方愿意,买一套房可以买多个停车位。

  

  面积计算办法可以二选一

  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面积的计算方式,《通知》中列出了两种办法:一是按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的方式计算;二是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方式计算。但每一幢楼房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

  产权登记面积,由测绘单位根据买卖双方的销售(预售)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测量。选择按实际占用面积方式的,合同中应约定另有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面积;选择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方式的,合同中应约定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面积、分摊系数、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业主没签字,“户口”上不了

  《通知》还明确指出,买卖合同中对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面积计算方式未作约定的,开发企业提供的测量面积,应由买卖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确认,未经确认不能作为产权登记的依据。同时规定,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面积计算方式、面积未经买卖双方确认,交易、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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