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我市汽车消费水平的快速提高,与之配套的汽车维修行业日渐繁荣。据统计,截止2007年底,全市共有汽车维修业户5802户,其中:一类汽车维修企业569户,占总数的9.8%;二类汽车维修企业1855户,占总数的31.97%;三类汽车维修业户3378户,占总数的58.22%;2007年新增汽车维修业户501户。特别是集汽车维修、汽车配件、整车销售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特约维修站不断涌现,目前全市已经建立110余种品牌车型的特约维修站500多个,成为全国汽车维修车型和品牌最多、最全的城市。
2007年1-12月全市汽车维修企业共维修车辆982万辆次,其中:整车大修15191辆次,总成大修29888台次,二级维护55.5万辆次,汽车小修921.98万辆次。全市汽车维修企业共实现汽车维修营业收入443.6亿元,同比增长14.09%。目前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呈现快速、持续发展态势,一个以整车维修企业为骨干,专项维修业户为补充,多元化市场主体、多品牌车型维修、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的汽车维修网络和市场格局已基本形成。 在汽车维修市场不断扩大快速发展的同时,汽车维修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06年全国投诉情况汇总》统计表明,2006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汽车类投诉同比上升了15.9%,在所有投诉中增幅位列第三,汽车维修又占其中的一定比重。目前,汽车维修业还存在着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等问题。有些维修厂家没有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有些虽然有合同单据但内容过于简单、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发生纠纷后双方都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 因此,为促进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规范发展,维护汽车维修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汽车维修市场秩序,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共同指导丰台工商分局,在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下,依据《合同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并于日前正式发布。示范文本将从即日起在本市范围内推行使用。 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 考虑到实用性和便捷性,示范文本采用“一页纸、正反两面印刷、无碳复写”的形式。文本正面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事项,背面是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一般性条款。 在内容设置上,文本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考虑到了汽车维修企业的正当利益。 1、适用范围 合同主要适用于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和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对于其他维修项目,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参照使用。其中: 总成修理:是指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延长使用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整车修理: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整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是指为维持从事道路运输营运的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2、文本正面条款 承、托修双方可以对托修车辆基本信息、维修项目、维修材料、竣工交车、验收提车、结算方式、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细致的约定。为了与目前业内的操作规程衔接,文本中规定,预定的维修项目以双方确认的《进厂检验记录单》为准,实际的维修项目及使用的维修材料则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为减少纠纷,文本中专门规定对于维修材料要区分“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并注明是消费者自备的材料还是维修企业提供的材料。在验收环节,文本明确应当在交车时当场验收,托修方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并结清维修费用后,才能提车。 3、文本背面条款 在托修方权利义务中:文本规定托修方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并出示相关手续文件。针对争议较多的自带维修材料问题,规定托修方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未按时结清费用的,承修方有权留置托修车辆。 在承修方权利义务中,合同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做了细致规定: (1)在社会关注的承修方私用托修车辆问题上,规定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承修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维修材料方面,规定承修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托修方使用车辆的,还要按迟延交车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3)在竣工交车方面,规定竣工后维修车辆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并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日期或里程为准,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项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及时无偿返修。托修车辆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联系托修方认可的其他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承担修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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