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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伤员转院原医院垫医疗费 今年底前仍免费

2009-2-22 14:13|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0| 评论: 0|原作者: 魏丽英|来自: 中健网

    地震发生后,成都市卫生局随即发文,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力收治地震伤员,全部实行免费救治的同时还解决了病人及陪伴家属的食宿问题。目前,地震伤员已经陆续康复,有的已经回家,有的已经转入了后续的康复治疗,还需要大量的治疗费用。昨日成都市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明确在今年12月31日前对地震伤员的后续治疗继续实行免费,各级各类医院不得向地震康复伤员收取费用。

    为了做好地震伤员的身份认定,后续医疗实行属地化管理。凡是拥有成都户籍或参保关系在成都的,因此次地震受伤治疗出院后需再次入院进行后续医疗的伤员,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地震伤员提供的出院证明和所在地卫生部门证明,实行免费治疗。

    对于非成都户籍、医疗保险关系不在成都市的地震伤员到成都市各级医疗机构进行后续医疗的,地震伤员在入院时需要出具户籍所在地卫生部门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险的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在成都的医院救治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上述部门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地震伤员不需要支付或垫付费用。

    特别提醒:若地震伤员没有上述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书,在成都医疗机构后续医疗的费用需要先自行垫付,出院后再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参保地,持医院的收费单据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全额报销医疗费。

  康复后续医疗

    有无工伤保险都不怕

    成都市的地震伤员康复医疗前,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对需要评定残疾的,应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进行残情评定,确认残疾程度;对于尚未出院的地震伤员由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进行评定,对已经出院的地震伤员,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伤员户籍所在地的县级综合医院进行评定。

    被认定为工伤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地震伤员,后续治疗中符合工伤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含康复机构)凭地震伤员提交的工伤认定书,与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结算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支付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政府及残联给予补助。

    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又确实需要在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进行后续医疗的地震伤员,所产生的后期康复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金、社会捐赠资金、政府及残联给予补助。

  非康复后续医疗

    转院的由原医院垫医疗费

    我市的地震伤员后续医疗在其参保地的,应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正常方式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如地震伤员后续医疗需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户籍所在地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并办理转院手续,医疗费用由转出伤员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再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如地震伤员的后续医疗费用,通过各类医疗保险结算后仍然有剩余的,需由城乡医疗救助、社会捐赠资金和政府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报经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款给卫生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再下拨给各医疗机构。

    对于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地震伤员后续治疗中因伤情需要门诊治疗的,各区(市)县原则上可指定一家医疗机构垫付门诊医疗费,并由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治疗方案和用药范围,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参照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办法,个人不承担起付标准,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特别提醒:地震伤员后续医疗住院时,所发生的其他门诊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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