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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出台实施意见 低保对象可申请医前救助

2009-2-22 14:14|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2| 评论: 0|原作者: 丁立明|来自: 经济晚报

   南昌民政部门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低保常补对象持《医疗救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所发生的费用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按6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800元。
          
  患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需化疗、透析以及常年重度精神病、红斑狼疮、脑性瘫痪、严重脑外伤、严重烧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等严重慢性病的,经县(区)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酌情提高救助额,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低保常补对象在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由县(区)医疗救助办公室按定点医院预收个人住院款的40%垫付医前救助金。医前救助原则上一人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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