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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1类产品明年实现全部凭标识条码销售

2009-2-22 14:15|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7| 评论: 0|原作者: 岳德亮|来自: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12月16日电(记者岳德亮)从明年起,买药品、买儿童玩具的时候,大家可要留个心眼了,看看外包装,说不定就能帮你鉴别优劣,因为这些商品要统一贴条码了。浙江省政府明确要求生产食品、药品等11类产品的企业2009年全部实现使用商品条码。

    据了解,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即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购买的商品外包装上看到的条形数字码。

    浙江省政府重新公布实施的《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须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这些产品包括生产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药品和医疗器械。

    其中,生产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等9类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药品、医疗器械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否则将由县级以上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上述11类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

    浙江省政府指出,经销企业不得以商标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使用,否则由县级以上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代码的,销售企业要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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