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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将于下月1日实行

2009-4-16 08:41| 发布者: 舒云| 查看: 9| 评论: 0|原作者: 张玉琴|来自: 信息时报

  为完善广州市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难问题,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困难人员就医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在门诊治疗的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救助金负担80%,其中,“三无”则由救助金负担100%的基本医疗费用。本《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广州市户籍且患有重大疾病在本市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以下人员。主要包括统称困难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五保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和重度残疾人,以及自付医疗费用有困难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其他人员。

  对此,新的《办法》里明确指出,困难人员就医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在门诊治疗的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救助金负担80%,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人员、孤儿、五保对象,由救助金负担100%的基本医疗费用。困难人员每人每年累计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不含资助的参保费用)。

  而其他人员因治疗重大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报销部分医疗费,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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