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法院认为,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认证,以下事实已经成立:5位被害人发货给王洪后,王洪没有结清货款,也没有明确提出鲜花质量问题就逃离青田;王洪转让批发店是秘密进行;王洪每次提货及时;王洪做生意不可靠,一度高价进,低价出。王洪结账的银行汇款凭条、5位被害人的发货清单及运输凭证,和抓获王洪并多次审讯的笔录等,都成为法院采纳的证据。 法庭认为,被告人王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收取被害人货物出售后瞒着被害人转让鲜花批发店后逃匿,骗取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做出判决。5位被害人表示基本服从判决,但最关心的还款问题目前还没有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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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B2-20050128号-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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